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杀:
1、未领《犬类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经通知逾期不办的;
3、外来有证犬在我市超过15天未办理我市《养犬许可证》;
4、限制养犬区外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的;
5、扰邻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注射的 。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纵犬伤人的;
2、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的;
【铜陵市养犬管理规定?铜陵养犬管理规定】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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