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犬类咬人致伤 , 除责令立即捕杀外 , 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 , 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 。咬伤咬死家畜、农禽 , 犬主要负责赔偿 。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 , 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 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 ,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 , 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 。罚款应使用 ,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 , 可按照有关规定 ,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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