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养犬管理办法为市规范犬类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加强城市管理力度和优化社会公共秩序 , 启东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了《启东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依法行政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 满足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 推动市区养犬管理工作 , 提升市区养犬管理水平 。我市制订出台了《启东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 共三十七条 。
二、《办法》中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 负责市区养犬管理日常监管 , 依法查处涉及犬只管理的治安案件;设立犬只留检所 , 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等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检疫 , 发放免疫标识 , 实施宠物犬诊疗许可 , 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 做好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协助处理违规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的健康教育 , 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规范使用 , 以及狂犬病患者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管 。
住建、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启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启东养犬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 ,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其他各镇居民小区的犬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 ,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 , 从其规定执行
四、养犬基本条件
市区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市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 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 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 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含后街、后巷)以外 。
五、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办法》明确犬只出生满九十日的 , 养犬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部门指定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领取《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 。
六、养犬区域、数量和种类的限制
1、区域限制 。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 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 , 划定本居民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
2、数量限制 。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可以饲养犬只 , 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 。
3、品种限制 。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依据《办法》授权 , 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将明确并公布市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大型犬标准是指成年犬体高(指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种 。
七、规范养犬行为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条基本规范 , 不得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 , 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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