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养犬管理办法

慈溪市养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 , 加强犬类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无主流浪犬实行收容整治 。
二、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在取得犬只后应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 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 定期检疫 。对疑似狂犬病的 , 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 , 对确认患狂犬病的 , 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三、所养犬只出户时 , 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领 , 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 , 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 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各正规犬伤门诊点处置 , 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

慈溪市养犬管理办法


四、从事犬类经营 ,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 , 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 ,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售犬经营行为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 , 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 , 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本通告公告期为10天 , 即从2018年7月20日至7月29日止 。公告期满后 , 由各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无主流浪犬进行处理 。
【慈溪市养犬管理办法】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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