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检疫标识的发放工作,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免疫接种行为;
(三)城管部门负责: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携犬人不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无免疫证犬只、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建制小区物业公司对犬只的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八)云阳街道、曲阿街道和有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畜牧兽医门的指导监督下,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第六条
市区犬类管理限养区范围:南至122省道,西至241省道,北至北二环路,沿迎宾路、开发大道,向东至齐粱路内,以及区域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设定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
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标准和名录,可依据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
第十条
单位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专职养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场地使用证明;
(四)单位内部设有固定的犬舍,犬只实施圈养、栓养;
(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
第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先到法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接受兽用狂犬疫苗接种后,凭有效的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同时签订《养犬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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