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本市城区(高邮镇、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犬只要栓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领,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带,并采取防止犬只咬伤他人的措施 。
(二)居民饲养的犬只不得污染环境,对犬只在道路、小区和其它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后街后巷,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
(四)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对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情形,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
(五)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遗弃 。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狂犬病疫苗免疫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犬只送至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
第四条对路面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只予以捕捉收容 。犬只被犬主人领回的,按规定承担寄养费用;犬只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
第五条对收容的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3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置,交由志愿者协会或社会爱犬人士进行寄养或助养,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登记,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
【高邮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5、农业农村局12316 。
第八条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邮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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