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养犬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传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限制养犬区域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的范围:城区二环线以内区域和二环线与三环线之间重点规划建成区域,具体区域为:二环线以内区域;商贸城区域(北至环城南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洪浦江、东至环城东路延伸段围成区域);开发区、江龙工业区区域(北二环路以北至建业路、东至城北路、西至浙赣铁路围成区域和西二环路以西至浙赣铁路、北至三都路、南至城山路围成区域〈侣东村、袁家村区域除外〉);望云西路区域(西二环路、青莲路及其延伸段、五泄江围成区域);浣东街道三环线内重点建成区(东二环路以东至东三环路、北至东江路延伸线<规划路段>及浦阳江、南至环城南路围成区域)(具体图示详见附件) 。
二、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按照《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烈性犬指以下21 种犬种: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大型犬指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限养区范围内犬类管理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 。
四、不得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
五、出户遛犬时应对犬只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商场、餐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
【诸暨养犬管理规定】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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