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养犬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景洪市城区养犬办证范围:东至景宽公路(景洪至勐罕段)五千米处;西至雅居乐西双林语;南至勐泐大佛寺;北至华能澜沧江电站入口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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