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景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景洪市城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用、警用、科研等特殊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 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相结合 , 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牵头 ,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健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各负其责:
(一)市公安局负责养犬登记管理 , 发放登记证;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养犬扰民等行为 。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 , 办理犬只免疫证;
【景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户外携犬行为;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监测等防治工作;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
发生狂犬疫情的疫区或发现疑似狂犬病的区域 , 允街道办事处、嘎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健等相关部门指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工作 ,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犬只捕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依法制定管理公约 , 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 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 , 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景洪市城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 。
第八条养犬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 , 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的不得饲养犬只 。

景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九条养犬个人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条养犬单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合法证明 ,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二)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配有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一条对符合养犬条件的 , 公安部门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 每年审验一次 。有效期满30日前 , 养犬人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审验手续 。
第十三条城区养犬人居住地变更、放弃所饲养犬只、犬只死亡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的 , 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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