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养犬规定

宣威市养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 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 , 政府部门管理 , 基层组织配合 , 社会公众监督 , 养犬人自律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城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 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 , 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审批和年检 , 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 捕杀狂犬、流浪犬和无主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 , 犬类的预防接种 , 《犬类免疫证》的发放 , 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 进出本市犬类的检疫、免疫;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 , 人感染狂犬病疫情监测;
(四)城建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 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 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麒麟区、曲靖开发区、沾益县为重点管理区 , 其他县(市)为一般管理区 。
【宣威市养犬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 , 可以按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 , 可以按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公安机关予以确定 。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为禁止养犬区 。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需要养犬的单位和公民 , 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公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健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 , 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 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 , 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确因特殊需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为独户出入 , 房屋居住面积230平方米以上的;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户只准养1只犬 。
第十一条 养犬人进行登记后 , 应携犬到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 , 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
第十二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 应当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 , 迁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 , 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 并办理变更登记 。

宣威市养犬规定


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 受让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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