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 出轨离婚冷静期

近日 , 有一个议题大家高度关注
留言区都“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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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
网友提问也必有回响
见字如面
检察官在线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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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 中山大学民商法博士 , 全国首批调研骨干人才和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 办理的东莞德兴公司申诉案被评为全国首批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 。两次参加过高检院组织的西部巡讲 , 获得高检院和受援地高度评价 。参加广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小组 , 提出数十条高质量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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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栋
“离婚冷静期”成为热搜!
于是有网友提出:
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离婚自由?
若有家暴、吸毒、赌博、重婚这样的情况
岂不是延长了受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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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看 , 检察官给了说法:
分居一年妥妥离婚
王栋: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注热度最高的话题之一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 应当理性地看待:
首先 , 不能把离婚冷静期简单粗暴地理解为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 离婚冷静期是不可变期间 , 不会无限延长 ,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 , 夫妻双方坚持离婚的 , 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而且除协议离婚的方式外 , 也可选择诉讼离婚 , 这次专门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 , 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许离婚” 。
其次 ,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目的是遏制当前轻率离婚现象增多的趋势 。纵观全球 , 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都是极其简略的 ,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与登记离婚程序过于简单便捷有一定关联性 , 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草率离婚、“假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 。增设离婚冷静期 , 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充分认识婚姻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不同 , 确保当事人对离婚本身以及产生的各种后果能够充分地理解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规定
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出轨的人违法了吗?
有针对出轨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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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检察官给出了回复:
答案:有!
王栋:《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 , 明确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 , 但该条规定是倡导性条款 , 以立法形式明确告诉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不得依据该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即使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 , 但该协议被认为“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 , 通常也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的责任规制条款 , 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 除了延续《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之外 , 还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婚内出轨 , 即使没有达到离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 但如果无过错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定的证据证明 , 依然可以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 并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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