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索要分手费的法律分析 聪明的小三如何要分手费

一、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费用或以借款名义或其他名义订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等索要上述费用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不能得到支持 。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所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不得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欲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干预 。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补偿费,或者以借款名义订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无效 。
但是,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比男方大 。只能依靠道德进行调节 。
相关案例
孙某因与郭某相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孙某在其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郭某银行转账总计78万元作为补偿费,被法院判决返还 。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为共同共有 。夫妻任何一方因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孙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郭某转账78万元作为补偿费,严重损害了张某的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郭某应当返还该补偿费78万元 。
39岁杨某在有配偶孩子情况下与25岁小陈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同居 。小陈发现杨某有家室后,提出分手并索要分手费20万元 。此后,双方签订了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分手费,并为此写了多张借条 。多年后,老杨因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小陈将老杨告上法院,要求老杨返还借款,被法院驳回 。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小陈出示的借条要求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经审理查明,老杨与小陈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为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适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威胁或要挟的程度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产生压力 。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通过第三者传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
所以,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手段索要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但是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没有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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