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伤申报流程 工伤申报流程( 三 )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
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 , 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
江苏还特别规定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 , 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报经办机构同意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 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 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符合规定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 ,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 , 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 , 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 , 由个人自付 。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 确认需要治疗的 , 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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