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案释法」已出让土地与拆迁补偿无关,拒绝公开不合法

案件回顾:
2015年4月3日,孙秒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甲市乙区C片区40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4月15日,孙秒通过了甲市乙区规划局的许可,于2015年5月1日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在土地上建造了自己的房屋。
2016年1月19日,孙秒把房屋转让给了老李,但没有办理登记。 由于工程的建设需要,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甲市乙区地块并制定了征收拆迁补偿计划。2016年7月18日,甲市乙区政府作出《撤回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把之前发给孙秒的《规划许可证》撤回,同时做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并依据《行政征收补偿工作通知》设立了征收工作组对外以政府名义开展征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案释法」已出让土地与拆迁补偿无关,拒绝公开不合法

为推进征收工作,2016年8月18日清晨,征收工作组上门对老李做拆迁劝导工作,之后征收工作组和老李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老李100万元,每个月支付20万,5个月付清,并且再给老李一套100平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孙秒主张自己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时通过快递的方式向甲市乙区政府提起公开征收拆迁补偿计划的申请。甲市乙区政府认为孙秒已经出让该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计划与其无关,拒绝公开。于是孙秒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返还其取得的补偿款。
问题:
那么本案中何时视为甲市乙区政府收到孙秒的信息公开申请?甲市乙区政府的答复是否正确?
律问问:以甲市乙区政府签收快递之日视为收到申请。本案中,孙秒以快递的方式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应当以甲市乙区政府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甲市乙区的答复不正确。根据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要有关联性的要求,因此,甲市乙区政府以孙秒已经出让土地和房屋后与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不合法。
法条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1条
第2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案释法」已出让土地与拆迁补偿无关,拒绝公开不合法】了解更多拆迁知识,咨询更多拆迁问题,私信小编,便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找法找律问问,为您保驾护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