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这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合理合法要求。既然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的情况下,在世的未亡人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过户在个人名下(全部继承权),为什么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签名”呢?继承人|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根本原因还是房管部门为了确定该房产未亡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唯一性丶排他性'',为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将该遗产房全权过户登记在该法定第一顺序继人名下,依法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一,根本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留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同时,该法还规定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有第一继承顺序的,排斥第二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怕只有一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继承人|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案例,“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这就意味着本案例的遗产继承依法必须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二,既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还健在,在法律规定排斥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割房产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让兄弟姐妹来签字”呢?依我之见:这应该是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该遗产房过户登记的法律丶政策要求。继承人|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要求该房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1,“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与兄弟姐妹无关;2,“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者一方的父母己双亡,且该夫妻二人无子或子女己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未亡人一人;继承人|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情况下将房产过户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而就本案例而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遗产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时,欲按未亡人的要求将户主过户到未亡人的名下,依法就必须让未亡的夫或妻提供其“兄弟姐妹签名”的证据证明。否则,一旦今后“兄弟姐妹”对该房产过户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产管理局将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理解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唯一的继承人提供“兄弟姐妹签名”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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