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为男方和女儿共同共有,产权份额如何确认定?( 二 )


上诉意见
【 乙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为男方和女儿共同共有,产权份额如何确认定?】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产权由乙男与乙女各享有40%份额,涉案房屋司法拍卖款应由乙男与乙女各享有40%份额于法无据。2007年4月20日购买涉案房屋时,乙男与乙女系夫妻,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男、小乙名下。2012年2月13日乙男与乙女离婚,双方约定无财产纠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即乙女与乙男离婚后对涉案房屋按产权登记人所有。乙男在与乙女离婚后向甲女借款并用于归还涉案房屋贷款,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故应当分得80%。该部分贷款均由乙男归还,与乙女无涉,乙女不享有涉案房屋司法拍卖款40%的份额。
小乙、乙女辩称,涉案房屋由乙男、小乙共同共有,各享有50%份额。乙男享有的50%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男与乙女离婚时已将涉案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全部赠与小乙,故涉案房屋的司法拍卖款应全部属于小乙。
乙男未到庭应诉答辩。
二审判决
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为1,506,195元,乙男、乙女共同支付首付款606,195元,以乙男名义贷款900,000元。该贷款于2012年7月25日还清,本息共计1,150,298.92元,其中乙男离婚后个人还款本息共计579,625.18元。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购买于乙男与乙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乙男、小乙共同共有,实为乙男、小乙及乙女共同所有。鉴于乙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对涉案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故涉案房屋仍应认定为乙男、小乙及乙女共同所有。
关于乙男、小乙及乙女的各自产权份额,一般以均分为原则,一审法院考虑到购房时小乙尚未成年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对其份额在均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为20%,乙男与乙女各享有40%产权份额,并无不当。甲女要求确认乙男享有司法拍卖款80%的份额于法无据,若认为乙男离婚后单独归还剩余贷款,承担了乙女应当承担的债务,可另行提出权利主张。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02民终5287号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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