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驾公司


上海代驾公司


由于忙着接单,代驾小哥在马路上骑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另一名高速驾驶电动车的行人相撞,从而引发了一场交通惨剧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依法判决 。
2019年3月的一天,任职于某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张亮接到了一单任务,由于时间紧张,忙于赶往代驾地点的张亮骑着自行车在马路上冒险逆行 。而此时,骑着电动车的李峰正巧经过,由于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快速行驶中的李峰并未看见正在逆行的张亮,惨剧就在一瞬间发生了 。车祸后的两人被送往医院进行了紧急抢救,李峰在医院期间进行了全麻开颅手术,之后又因术后器质缺损继续入院治疗 。经第三方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峰因此次交通事故使其右颞叶多发脑软化灶形成,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同时李峰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部分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
李峰一家将张亮及其所属的代驾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峰承担次要责任,张亮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李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
至于被告张亮及代驾公司的担责问题,被告代驾公司辩称该公司与代驾小哥张亮之间系合作关系,事发时张亮并非职务行为,而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亮系经被告代驾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其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并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佩戴统一的胸卡,故张亮在从事代驾服务的过程中是接受代驾公司管理的;被告张亮须根据被告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本身无议价权,其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故被告张亮与被告代驾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
在此案中,被告张亮接受公司指派的订单后,在前往提供代驾服务的途中发生事故,此属工作范围之内,因此,被告张亮在事发时在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其雇主被告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上海代驾公司】综上所述,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代驾公司应对原告李峰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张亮在此次事故中因急于到达代驾地点而逆向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被告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余冠捷
责任编辑 | 邱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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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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