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逃逸是否无条件全责 酒驾是否无条件全责


酒驾逃逸是否无条件全责 酒驾是否无条件全责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交强险 , 更加不会赔付商业险 , 这是老百姓的普遍认识 , 对错将在后文评析 。但是 , 本文案例却是三级法院均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醉酒驾驶人保险金 , 可谓颠覆了人们的认知 。那么 , 到底是为什么呢?
第一部分 事件回放
2018年1月3日,原告尤俊璎为自己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临沂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
2018年8月4日7时许,原告驾车与横过公路的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景某某当场死亡 。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2018年9月6日,原告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原告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赔偿完以后 , 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60万元 。
被告在一审庭审中辩称 , 原告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 , 而且被告也在《投保单》上也对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 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申请对这两份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为不是同一人笔迹 。
第二部分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虽主张其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 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 原告已书写放弃索赔声明 , 且系醉酒驾驶 , 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但经司法鉴定 , 该放弃索赔声明及投保单的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 , 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故该案所涉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尤俊璎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该案中 , 原告尤俊璎系醉酒驾驶 , 故其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部分 , 不予支持 。
判决:一、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90000元;二、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尤俊璎的其他诉讼请求 。
平安保险临沂支公司不服 , 上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醉酒驾驶机动车 , 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且已入刑的行为 , 与一般的保险免赔情形不同 , 被上诉人对于醉酒驾驶将导致保险不能理赔这一后果应当是明知的 。尽管经过鉴定 , 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并非被上诉人本人签署 , 但根据上述分析 , 上诉人认为本案仍然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认为 , 虽然醉酒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 , 但保险人仍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 提醒投保人注意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 , 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同时 , 交付保险条款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 在对交付保险条款的事实发生争议时 ,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交付行为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中 , 投保单和放弃索赔声明中关于“尤俊璎”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尤俊璎本人所签 , 故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尤俊璎交付了保险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尽到提示义务 。上诉人主张应在保险限额内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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