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检察院提请广东省检察院跟进监督。广东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第一,土地的规划用途属于影响财产拍卖的重大信息。执行法院没有调查到土地的规划用途已于2011年变更为“公共绿地”,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土地性质的说明为“住宅”,没有对该规划用途的变化情况予以公告说明,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所称的“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的情形;
第二,土地规划条件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情况,应属于“已知瑕疵”的范畴;
【 裁定|法拍的42万元住宅用地竟是9万元公共绿地,拍卖款能否返还?】第三,对拍卖财产的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陈某振以42万元的高价竞得价值仅9万余元的绿地,购买后“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竞买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拍卖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中山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检察院遂于2020年12月11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监督下级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
2021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21)粤执监1号执行裁定。该院认为,本案拍卖财产在拍卖前已经由“住宅”变更为“公共绿地”,即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客观上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就执行法院而言,存在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不完全真实的情形;就竞买人而言,出于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信力的信赖,参与竞买并以最高价成交,却因土地属于“公共绿地”的规划结果致物非所值,无法实现购买的目的。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裁定:一、撤销中山市中级法院158号执行裁定;二、维持中山市第一法院489号执行裁定。(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徐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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