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在厦门,“无房家庭”可优先购房( 二 )


按照摇号排序选房
选房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摇号排序结果组织优先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选房。《实施方案》要求,优先购房人选房结束后,剩余的优先房源并入普通房源。意向登记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意向登记购房人主动或被动情形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公示选房结果及公证书,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意向登记购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此外,若本期准售的商品住房仍有剩余,剩余房源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另行销售,销售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剩余房源必须通过意向登记系统进行意向登记,意向登记购房人、合同签订人也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接受公证机构监督
《实施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意向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意向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购房人资格的,2年内限制其登录意向登记系统。意向登记购房人取得选房资格后累计主动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6个月内限制其登录意向登记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实施方案》规定、不接受公证机构监督、不及时报备摇号过程和结果、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杜绝被人为操控,排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干涉,发现存在恶意串通、修改规则、徇私舞弊或影响执业公正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 房地产|在厦门,“无房家庭”可优先购房】海峡导报采访人员 陈颖娴/文 常海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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