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策|不行使赡养义务可索回赠予财产,许敏赠予姚策的房产是否适用

姚策|不行使赡养义务可索回赠予财产,许敏赠予姚策的房产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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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不行使赡养义务可索回赠予财产,许敏赠予姚策的房产是否适用

从理性的的角度分析问题 , 本文并不偏向于任何一方 , 理性地分析问题 。
关于老人为了获取赡养权赠予儿女的房子和财产是否可以收回?

子女是无偿地接受父母的赠予吗?显然不是 。 法律规定儿女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作为传统家庭都会把房子给予自己的儿子 , 现在提倡男女平等 , 所以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儿女无论性别都具有分配家中财产的权利 。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 虽然赡养父母是义务 , 但是老人给予自己儿女的财产也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更好的赡养自己 , 在自己年老体衰的时候儿女能够对自己好一些 。
如果儿女得到了老人的财务不尽行使赡养的义务 , 那么老人可以申请驳回赠予 。
于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合同法186条规定 , 在赠予前可以撤销赠予 , 对于公益等行为是无效的 。 然而许敏对姚策的赠予已经成为事实 。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姚策在2020年2月17日发现肝癌 , 而最后 , 4月17日与郭威相认 , 在姚策捐肝的时候发现夫妻双方的血型与姚策不匹配 , 姚策于2021年3月23日离世 , 于2021年3月25日起诉追回房产 。 显然这个撤销好像与这个一年的时效有关系 。 可是在最后的几天姚策的养母起诉了追回房产 。
通过后来一些消息可以看出 , 这份追回赠予已经满足了时效问题 。
从道德上看房产赠予问题 , 虽然名字已经更改 , 但是其事实不容改变姚策接受赠与的情况就是为了为养母许敏夫妻养老 , 而血缘关系已经定性 , 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不具有赡养许敏夫妻的义务 , 那又谈何赠予 。
错换28年人生案中房产纠纷已经开庭9个月 , 迟迟不下定夺就是因为其特殊性 , 为了给予当事人双方一个合理的解释 。
赠予人姚策为履行过一天的赡养义务 , 最终英年早逝 , 可是对于迟迟不过户的房产最终判决问题却难倒了一批人 。
如果许敏夫妻早知道姚策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 那肯定也不会出现这种赠予行为 , 而发现以后姚策表态却未有归还的动作 。
究竟该走继承还是谁出资谁使用呢?
如果继承那么许敏夫妻只能得到50% , 然而尴尬的是姚策已经不是夫妻二人的儿子 , 姚策和姚策的孩子也并非姚家的血脉 , 那姚家的资产是否应该被姚策妻子和儿子继承呢?显然现在走继承是十分矛盾的 。
其购买的房屋为姚策贷款30万 , 许姥姥支付20万 , 许敏2.9万 , 最终姚策还款的是姚父在偿还 , 每月1000多元 , 后姚策妻子说贷款由自己在偿还 。
两家人因为房产再次出纠纷 , 如果按照出资来看全部支出都来自许、姚两家 , 其中有姚策妻子出资的4万多的家电 。 关键就在于这个房产是否能够按照撤销赠予问题给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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