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时,为缓解资金的投入,多数购房人会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但按揭买房对购房人条件首付支付比例等均有严格要求。
有的购房人不能满足要求,却想走“歪门邪道”到头来只能两边空......
办假离婚
购房人贷款遭拒
2020年7月,女子陈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房屋,总价61万余元。因陈某夫妇名下已有房产,为了尽可能降低首付,提高贷款比例,二人办理了一个假离婚证,让陈某假装自己是购买首套房。陈某也直接在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约定:首付比例为二成,剩余八成由陈某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约定向开发商交了首付12万余元。然而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和资料审核,一下子就识破了二人的“小伎俩”,便驳回了陈某的贷款申请。
陈某对此非常愤怒:“我和丈夫名下有房,按理说首付比例确实要四成,但买房时销售怂恿我搞假离婚,按揭首付就可以只付二成。”
各执一词
“神操作”竟是开发商怂恿?
陈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同时赔偿首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中,陈某和开发商就“申请房贷遭拒责任在谁”争执不休。
“是销售怂恿我假离婚,现在办不了贷款就是开发商的责任。”陈某说道。而开发商则表示,合同补充协议里载明了以银行核定为准,无法保证陈某必然得到贷款,也不存在怂恿假离婚的情形,无法按揭付款属于违约,责任应自行承担。
开发商不仅否认了陈某的说法,还提出陈某无法贷款导致未付剩余房款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双方陈述大相径庭,究竟事实如何,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责任自担
法院判决购房人违约
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陈某在购买房屋时签署过承诺书,表明对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充分了解并自愿选择办理个人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述开发商怂恿假离婚,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又未列入合同条款,不予确认。陈某持假离婚证不能办理贷款责任在自身,开发商催告后,陈某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解除,开发商在扣除5万元违约金后向陈某返还剩余首付款。
购买住房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应当慎之又慎。购房人必须知晓,房屋贷款的主体是其本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购房人要提前了解的重要事项,如因条件不符无法贷款导致未如期支付房款,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津法君提醒大家,有贷款需求的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主动向银行了解贷款要求,确保自身符合条件,即使销售人员在磋商过程中恶意怂恿、胡乱承诺,也不要轻易听信,或将承诺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中,才能约束对方。
来源:重庆江津法院、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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