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以案说法|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进行了翻修,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现如今,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夫妻结婚后居住的地方是其中一方家里早已存在的自建房,没有房贷,因此如果该自建房的权属人是夫妻一方,那么,很显然该房屋就是该方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如若两人在共同居住的过程中,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且增添了许多新物件,那么如若夫妻二人未来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该房屋能否进行分割呢?【司法案例】案由: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是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与张某原是一对夫妻。一审原告张某诉求:1.张某与李某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李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脾气秉性不合,性格差异甚大,无共同语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相理解,体贴照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一审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婚后我们用夫妻共同财产翻建了房屋,共花费9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是我借的,目前仍有3万元未还清,我要求对翻建的房屋实际分割,原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平分村里发放的建房补助2万元。一审法院裁判要点:1.原告与被告均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此法院不持异议。2.关于张某、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房屋的分割问题,首先该房屋翻建前为原告张某婚前财产,虽在双方婚后翻建,但考虑到本案双方婚龄、婚后感情及实际分割房屋后的现实问题,法院认为不宜对翻建后的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按照翻建成本由张某对李某进行做价补偿的分割方式,更符合本案的特殊情况。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且该债务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实际利益,对此可另案处理。4.关于村中发放的建房补贴2万元,该款从性质上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故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结果: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后翻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翻建房屋折价款四万五千元。3.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村中发放的翻建房屋补助款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李某的请求及理由: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双方婚后翻建的房屋,北房三间归李某所有,西房三间归张某所有,院落划分成两半归双方各自使用。且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一审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不但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对上诉人不公,导致上诉人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等。夫妻共同财产|以案说法|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进行了翻修,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1.婚姻应当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2.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双方婚后翻建的房屋在翻建前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婚龄、婚后感情及实际分割房屋后的现实等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翻建房屋折价款四万五千元并无不当,符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3.关于李某主张分割共同债务的问题,由于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故可另案解决。4.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1.为什么在本案判决中,认定了房屋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最终仍需要对李某进行房屋折价款的补偿呢?首先,婚前一方的房屋即使结婚了也依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再者,婚后翻建、扩建的行为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置,原则上来说,依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是归属个人的。但是,由于翻建、扩建后房子的价值可能会高出很多,此时将房产全部归于一人,对另外一方来说可能就不太公平了。于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后翻建、扩建增值的房子,离婚时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扩建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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