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对于张某的婚前财产仅是进行了翻新,并没有进行扩建,于是最大程度也只能是将翻新后房屋增值的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房屋并没有太大的增值,于是法院考虑到双方婚龄、婚后感情及实际分割房屋后的现实问题等,决定让张某按照翻建成本对李某进行做价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房屋折价款是翻建成本的折价,并非是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折价补偿。2.那么对于翻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如何确定呢?首先,关于增值部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较大的可以争辩的空间,另外想初步简单的了解关于增值部分的认定及分割等相关信息,也可以参考“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该房屋如何进行分割”这一情形的处理方式。但是,由于翻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有着较大的争论空间,且具体到个案中或许亦会出现不同的、多样的处理方式。因此,如果遇到了此类纠纷的话,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请求他们的帮助,如此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出现很多的麻烦事情,还可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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