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海一单亲妈妈购房后被中介指责“跳单”,被恐吓:你是怎么有的小孩?( 二 )


“我们看到消防栓上有一把钥匙 , 然后就想试一下 , 因为我们也不知道这把钥匙是不是这套房子的 , 钥匙本来就有点弯了 , 还没打开门 , 钥匙就断掉了 。 ”

图源:张女士社交账号
而对于张女士收到的恐吓信息 , 侯先生表示非他所为 , “我之前曾将这件事我们中介群里过 。 我不知道是谁 , 有可能是其他中介 。 ”
侯先生告诉记者 , 当时他带张女士看房的时候 , 花了大半天时间 , “从下午1点到晚上10点都在与张女士、房东沟通” 。
“房源是我们提供的 , 房东也是我们请过来的 , 肯定也是希望成交的” 。 侯先生表示 , 之后他虽然并不知道张女士已购得此房 , 但仍给她寻找并推荐适合的房源 。
前不久他从二房东陈先生处得知该套房已被张女士买下 。 “知道她买了这套房子后我很生气 , 她跳开了我们中介 , 这对我们不公平 。 ”
“我们了解到她成交的房子价格还是298万 , 就是中介费便宜了 。 ”侯先生说他们通过自己的办法了解到了交易的细节 , 是张女士将他们提供的房源信息给了第二家中介 。 “那家中介不是在这个片区的 , 没有这套房源 。 ”
对此 , 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成交价格比298万低 , 且她并没有房东的联系方式 。
此外 , 记者联系了该套房屋的二房东陈先生 , 对方表示这套房源并非向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独家房源 , 而是“发到一个大群里 , 里面有很多中介” 。
律师:居间费是否得到支持核心在于“服务的完成度或服务量”
“跳单”是指二手房买卖中 , 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 , 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 , 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焱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 《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了保护中介方的规定 , 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该事件是否涉及“跳单”有两个争议点 。 ”朱焱表示 , “第一 ,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第二 , 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
此案中张女士与中介没有签订合同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有时候合同虽然没有签 , 但是双方达成了合意 , 比如说买家交了一部分钱给中介 , 或者通过微信之类的聊天记录约定过 。 ”
朱焱表示 , “如果有的话 , 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 , 但是有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 另一方并没有明确提出异议 , 并且接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 , 那么也视作已经合同订立了 。 ”
从这个角度而言 , 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 , 那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焦点 , “假如没有签订合同 , 中介方是否履行了合同里的服务项目 , 履行到什么地步?”
“首先涉及到房源信息是不是这家中介提供的 , 是不是这家中介的独家房源?”朱焱认为 , 如果是公开房源 , 不排除多家中介进行相互间的竞争 , 这就跟“跳单”没有关系 。
朱焱同时也指出 , 法理上该合同的类型属于服务合同 , 其居间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 核心在于“服务的完成度或服务量” 。 故而中介方如已经和张女士达成合意(但却又未签订合同) , 并带张女士进行看房、议价等 , 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 , 一样可以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小部分必要费用 。
此外 , 朱焱认为 , 本案中委托人家房门锁孔被堵、收到恐吓、侮辱等信息可能涉嫌违法 , 是禁止的 , “如果感到不公平可以走法律途径 , 私力恶性对抗不是我们倡导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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