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债权人利用公证委托书过户房子, 债务人能否讨回自己的房子?

text":"【债务人|债权人利用公证委托书过户房子, 债务人能否讨回自己的房子?】首先可以看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业主)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办理全权公证委托书授权债权人处分债务人(业主)名下的房屋 。 后由于债务人(业主)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利用公证委托书将债务人(业主)名下的房屋售予他人 。 债权人出售涉案房屋是基于其与债务人签署了《委托合同》那么从《委托合同》内容上看该合同约定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理人代理的权限包括转让出售涉案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收取售楼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办理公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的网签手续即一切买卖转名过户的必要手续并回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转移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等授权内容详尽明确具体 。 其次从《委托合同》签署形式看该《委托合同》经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而正是基于这种公信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过户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蒙某本人确认该单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委托合同》的真实性 。 最后从债权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事项来看债权人出售涉案房屋并收取楼款的代理权限均没有超出《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不属于无代理权限、超过代理期限等情形 。 债务人自愿签署《委托合同》并予以公证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倘若交易过程中无法证明此次买方与债权人交易是一次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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