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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 夫妻之间拥有个人房产的一方 , 为了能给对方更多安全感和让对方感受到自己对彼此感情的珍惜 , 有时会与对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对方共有 。 那么 ,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 ,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对方共有 , 事后还能反悔吗?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 可以反悔 。 理由是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个人房产与对方共有或归对方所有 , 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由此可见 , 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 原因在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 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 , 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 。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 , 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 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 , 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销赠与后 , 无须再履行合同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三种情况下将受到限制:即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广州市|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对方共有,事后还能反悔吗?】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不可以反悔 。 理由是 , 夫妻双方约定 ,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对方共有 , 是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的产物 , 性质上不属于赠与 , 不存在任意撤销权一说 。 该约定不涉及第三人 , 只要意思表示真实 , 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 就应认定为有效 , 并应严格履行 。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 。 理由是夫妻之间关于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对方共有的约定 , 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 ,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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