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获取原则


商标权的获取原则


我国如今注册商标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 在世界的其他国家 , 商标注册的原则还分为使用在先原则以及混和原则 , 这些原则的概念其实可以从字面上理解 , 下面来详细和大家介绍一下三种原则的概念 ,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商标权的获取原则】 一、使用在先原则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 即谁先使用该商标 , 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 , 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 , 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 , 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 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 , 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 , 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 , 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 因而 , 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

二、申请在先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 即谁最先申请注册 , 商标权就授予谁 。 按这一原则 , 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 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 。 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 , 就受国家法律保护 , 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 。 根据这一原则 , 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 , 而被他人抢先注册 , 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 , 而被他人抢先注册 , 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 因而 , 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 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 。 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 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 ,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不予公告 。 ”这一法律 , 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

三、混合原则

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 。 根据这一原则 , 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 , 虽然没有注册 , 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 , 以使用在先为理由 , 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 如这种对抗成立 , 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 。 如对抗不能成立 , 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 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 。 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 , 只是期限各异 , 英国规定为7年 , 美国规定为5年 , 西班牙规定为3年 。

三种商标权的获取原则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 并没有一种原则是完美的 , 我国采用的申请在先原则 , 能够促使企业及时注册商标 , 利于商标的管理 , 不过也存在着不少缺点 , 但总归来说没有太大的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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