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上新”》(六)法律责任与附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共7章35条,分为总则、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上新”》(六)法律责任与附则

资料图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法律责任
明确了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责任
住户未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腾退住房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依法收回住房,拒不交回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住户收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上新”》(六)法律责任与附则】运营单位违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出租、出售、占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规划用途,未切实履行住房安全管理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住户信息,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且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移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法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了失信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
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有效期等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操作指引。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按因地制宜原则对本办法相关条款适用性进行适当调整。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规定的运营管理事务纳入运营单位服务合同内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对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配租或者配售方案、资格审核、异议处理、结果公示、签约入住、解约退出、违规处理等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上新”》(六)法律责任与附则

资料图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上新”》(六)法律责任与附则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新闻资讯广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