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进行信息公开,竟然是用这些理由!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制定的一些征收补偿标准:像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很重要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老百姓往往很难见到这类征收补偿方案。有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老百姓这个时候就会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便让自己更加了解一些补偿的细则。对于明明已经应该制定好或者应该公示的信息,政府却以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公开,这合理吗?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以其代理的一个案件告诉大家这是大写的不合理。
案情简况
屈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住宅一套,其房屋被纳入某区征收范围,但是屈先生并没有看到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屈先生的房屋已被征迁的情况下,屈先生2020年11月9日按程序向某区政府提交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1月30日某区政府对屈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出回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其内容称屈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本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屈先生对此行政告知书感到疑惑,房屋已经被征拆,为何没有相关安置补偿方案?于是屈先生请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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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分析
史律师接到案件后,详细了分析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了突破点,于是向某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某区政府辩称,某区政府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但是史律师从相关证据方面着手,认为某区政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载明的“经检索,没有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诉信息。”法院最终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政府对屈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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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律师提醒
【 信息公开|不进行信息公开,竟然是用这些理由!】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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