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滨是三级智力残疾,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并将售房款转入自己账户内。2018年12月,李某峰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130万元售房款用于支付其肝脏移植手术费用。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将李某峰银行账户内204519.33元返还给李某滨、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1月,姐姐李某光成为李某滨的法定监护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杨某敏、女儿李某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向河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敏、李某赔偿损失。但因李某滨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河西区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1月,李某滨以其系智力残疾人,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西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系支持起诉对象。李某滨名下房产被监护人李某峰售出后,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滨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本案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起诉受理条件。
2020年1月22日,李某滨监护人李某光作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河西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0年1月22日,河西区法院受理李某滨的起诉。2020年10月21日,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李某峰将李某滨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私自挪用,其行为构成侵权,造成被监护人李某滨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敏与李某峰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住院治疗费使用出售李某滨房产所得房款支付,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杨某敏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敏以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承担赔偿李某滨1095480.67元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滨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决确定给付的全部款项。
这是1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的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之一。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强调,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当事人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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