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销售佣金( 三 )


安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上述限额的规定仅限于具有手续费及佣金性质的支出,即为企业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发生的支出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代理公司产品定位、到案场包装、媒体策划、广告推广,销售代理及资金回笼等支出,应区分相关支出性质,具有手续费及佣金性质的,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限额扣除 。其他宣传推广性质的支出,如广告推广、媒体策划等,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限额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房地产行业发生的销售佣金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
江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宁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
发生的税会差异,可以纳税调整 。
浙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