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 , 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 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 , 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 , 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 ,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 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 , 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 , 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 , 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 ,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
10、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赔偿 , 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 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 , 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2021 2021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11、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 , 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 可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 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 , 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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