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2021 2021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2021 2021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1、2021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 , 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 , 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 , 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 , 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 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 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
(2)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 , 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 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3、职工因工死亡后 , 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 ,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
4、《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 治疗后经复查鉴定 , 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 , 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 , 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6、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 , 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 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 , 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 , 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
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 , 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 。 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1)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 , 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 ,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一级20个月 , 二级18个月 , 三级16个月 , 四级14个月 。
(3)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 , 计算20年 , 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 ,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 , 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 。 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 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未满18周岁 , 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 , 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 , 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 , 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 , 50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 ,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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