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项目的认定流程
1、既有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
新实施项目的认定流程
1、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提交申请材料;
2、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项目地块的现状条件等统筹研究、联合认定;
3、同意项目实施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
简易认定程序
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简易认定程序:
(一)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按照统筹平衡方案集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
对适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办理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 。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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