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政策解读( 二 )


二、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1、租赁价格 。《办法》规定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 , 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初次定价时 , 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 , 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 , 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调价时 , 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 , 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 , 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 , 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 , 责令整改纠正 。
2、租金支付 。《办法》规定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 , 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
3、租赁期限 。《办法》规定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 , 最长不超过3年 , 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到期后 , 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 , 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 应当退出 。
4、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 ,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 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有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违约行为 , 否则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 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 , 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
三、其他规定
1、巡查检查 。《办法》明确 ,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 , 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 ,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 , 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 , 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给予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等处理 。
2、数字化转型 。《办法》明确 ,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 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 , 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 , 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 , 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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