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
【劳动者解除合同注意哪些问题】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3、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4、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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