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受理流程 湖南低保政策最新( 三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 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 , 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 , 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 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
(一)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及其他家庭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 。
(二)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 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三)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
(四)其他调查方式 。
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 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 , 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时 , 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 , 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得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有异议的 , 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 , 提出初审意见 , 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示有异议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 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 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 , 同时确定救助金额 ,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 , 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 , 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 ,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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