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关于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主张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对于定金条款的约定和违约后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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