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四 )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凭证 。
第三十二条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加强与银行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定期核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 。
第三十三条预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售人可以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㈠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㈡未欠工程款 。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撤销;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投诉 。
第三十五条预售主管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预售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
㈡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
㈢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被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三十六条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㈠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的;
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预售商品房的;
㈢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以及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㈣未按照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预售人及时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㈠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的;
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㈣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
第三十九条预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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