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南沙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把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根据项目承接机构2年多运营服务采集的参保群众就医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试行方案进行优化提升,形成《广州市南沙区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方案》 。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下列符合条件人员可参保二次报销:
1.医疗救助困难群众
指已参加当年度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南沙区户籍居民,且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第九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证件的本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4)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区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5)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6)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本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2.城乡居民
指已参加当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南沙区户籍居民,不包括本条1.规定的医疗救助困难群众 。
(二)报销标准
二次报销保障年度内,每名参保对象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最高限额为20万元,以上额度不跨年度使用 。
参保对象的二次报销不受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报销的影响,但医疗费用多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医疗发票总金额的100% 。
1.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标准
参保对象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
(1)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报销标准
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对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保的“银龄安康”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等未报销金额(含医保“三大目录”外费用)按照90%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
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住院总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其他报销)×90% 。
(2)城乡居民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费用范围内救助
在南沙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计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减除医保、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保的“银龄安康”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及医疗救助已报销金额后,剩余未报销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①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基本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其他报销)×90% 。
②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基本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其他报销)×50% 。
③区外定点医院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基本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其他报销)×20% 。
基本医疗费用范围外救助
在南沙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医疗费用减除基本医疗费用后的剩余费用,根据医院不同等级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
①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住院总医疗费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30% 。
②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住院总医疗费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20% 。
2.一类门特疾病二次报销标准
对一类门特疾病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实行50%的报销,在原有基本医保报销限额50元/月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限额100元/月 。患有多种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对象,每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一类门特二次报销待遇 。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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