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 ,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 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 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2017年8月1日(含)后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 ,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 。其中:
①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 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
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 , 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 , 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
②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 , 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 , 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 。
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
(2)2017年8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 , 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
①贷款额度测算时 , 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 , 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 , 最长不超过5年 , 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②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 , 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 , 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③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 , 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 , 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 , 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④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贷款额度测算时 , 可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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