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全文 上海嘉定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二 )


1.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 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 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窗口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或委托区运营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 。
申请人在“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申请后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
第八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社会保险费缴费的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开户银行账号;单位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无需提供该意见) 。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和通过单位申请人申请入住的员工,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
第十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凭证(附有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编号);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 。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住房状况核查,在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运营机构受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在区运营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7 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后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受理机构的受理、初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工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受理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抽查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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