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ps: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下同)和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下同) 。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 1 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科技研发企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其他需给予重点扶持的特殊情形,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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