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订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二 )


(四)对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适配基本型轮椅,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 。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残疾人适配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东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制度》等有关政策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0至15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一次性适配费用全额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 。对适配人工耳蜗6年以上的残疾儿童少年,更换语言处理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本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对在公办残疾人教育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0至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教育康复服务费;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的0至6周岁残疾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每人每年3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2.5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儿童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7至15周岁脑瘫、孤独症儿童少年补贴教育康复服务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 。本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肢体等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的,免收住宿、护理等费用,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免收伙食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无法照料、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民办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给予住宿、护理等费用补贴 。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园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 。对服务对象人数3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用于业务培训和督导、日常办公、水电支出以及学员伙食费用等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服务人数不足30人的,不予补贴 。
第七条 对在镇街(园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参与工疗的残疾人劳动津贴从工疗产品的收益中提取发放,具体提取比例和发放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第八条 对符合本市相关规范要求的一级、二级、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用于人才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 。
通过省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7万元、3万元 。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第九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免收保教费,在学前康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期间,每人每月可获得35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 。
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元、2500元、3500元 。
本项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应当凭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的录取证明或在读学校的有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领取 。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 。根据各镇街(园区)持证残疾人数量,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补贴镇街(园区)残联统筹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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