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订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四 )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或直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复核 。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助申请程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残疾人停止享受各项扶助: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受助对象或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主动告知所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即时上报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并作出是否停发补助的决定 。决定停发补助的,应当将决定送达扶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补助金,同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暂停发放补助,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实后作出停发补助的决定 。
扶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退回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后领取的补助金,未主动退回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含本数),且人均家庭财产低于本市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的,除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外,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类镇(街),市、镇(街)分担比例为2:8;二类镇(街),市、镇(街)分担比例为4:6;三类镇(街),市、镇(街)分担比例为6:4;四类镇(街),市、镇(街)分担比例为8:2;市、园区分担比例为5:5 。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规定的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2017修订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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