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订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2017修订版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户籍并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
本市户籍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扶助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
残联、财政、民政、社保、卫生计生、教育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对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困难生活补贴200元 。对7至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补贴,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三)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四)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非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和非低保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五)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3000元;
(六)残疾人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标准为每人400元,具体由市康复医院组织实施;
(七)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八)为有无障碍改造需要的肢体、聋、盲三类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
上述所需经费除第(六)项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余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为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 。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具体由市康复医院组织实施;
(二)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三)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4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给予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报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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