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 。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那哪些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哪些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呢?

一、哪些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 。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

二、哪些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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