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什么( 二 )



(二)除美国之外的版权体系国家的“fair dealing”模式

这种合理利用模式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目的限定 。例如,《英国版权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出于三种目的可构成合理利用:研究或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时事报道 。这种立法设计为法官判断具体行为的合理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

(三)作者权体系国家的“exception of copyright”模式

这种著作权例外模式在立法上穷尽式地列举构成例外的具体行为,最典型的是德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德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四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也与其类似 。

此外,《伯尔尼公约》和TRIPS也规定了著名的“三步检验法” 。《伯尔尼公约》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符合合理使用 。(1)摘录 。(2)教学使用 。(3)时事使用 。TRIPS也明确指出,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使用该作品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合理使用 。

三、合理使用的实践探析与启发

在涉及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的著作权纠纷中,北京市高院认为电视剧中短暂地使用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情形却并未规定 。从此典型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与实践的冲突,这也启发我们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

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42条在列举了各项具体的合理使用之后,增加了一项“其他情形”,并增加了一款限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比较支持这一开放式的立法修改,这也是我们未来完善的方向,可以将列举式与概括式结合起来,避免各自的弊端和弥补立法的僵化 。另外,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立法也应与时俱进,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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