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综述及注册、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标综述及注册、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通俗直白一些,商标就是一种“标记” 。

1.商标的种类

(1)按商标构成分类

①文字商标: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和数字组成 。

②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

③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准和颜色组

合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

④三维商标:也称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

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 。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①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商品商标是数量最多、用途最广的商标 。商标局《类似商标服务项目区分表》划分的45个项目类别中第1类-34类是商品项目 。

②服务商标:指使用于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用于区分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 。商标局《类似商标服务项目区分表》划分的45个项目类别中第35类-45类是服务项目 。

(3)依据注册人的特殊性,商标还包括

①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准 。

②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的品质的标志 。

一、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1.具有可视性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商标是可视性标志,就是说商标是一个视觉标志,包括平面的立体的,看不见的标志比如气体、音响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2.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所谓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个性特征,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如:可口可乐,海尔等名称都是无含义的自创词,其表现形式也有独创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各个业务部门在设计商标时就要考虑显著性的因素,从最开始就避免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

3.具有可注册性

具有可注册性从两个方面来讲:其一是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其二是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

其一: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也就是商标禁用条款(绝对禁用条款),第一款共八个方面,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其二: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他人的在先权利表现为两方面:商标的在先权利和其它合法的在先权利 。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话,那么成功的希望就很小了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主要是指姓名权、肖像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的商号权以及域名 。对于在先权利,就目前条件和实际情况要想完全避免是有相当难度的,这里只是提醒申请人在选择商标设计商标时要有充分注意,事先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调查,避免徒劳无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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